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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出席費︰每人每日支給新臺幣一千元。
二、交通費︰每人每日支給新臺幣一千元。
三、膳食費︰每人每日支給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