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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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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以二等以下病房為限。超過二等病房之費用及
伙食、指定醫師及特別護士、冷暖氣、陪床、醫師助理、診斷書、掛號等
費,全部由互助人自行負擔。
輸血費用,除因大手術及外傷等嚴重之組織損傷或失血有生命危險者外,
應由互助人自行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