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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參加互助機關之會計單位,每月應彙編互助經費收支明細表一式二份,一
份存查;一份送主辦單位連同異動月報表、申請書、資料卡,於次月五日
前送本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