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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設置公墓或擴充墓地,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自然景觀、不妨礙
耕作、軍事設施、公共衛生或其他公共利益之適當地點為之。與左列第一
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其餘各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
一 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二 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暨戶口繁盛區或其他公共場所。
三 河川。
四 工廠、礦場、貯藏或製造爆炸物之場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