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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本條例施行前,私人或團體已設立之公墓,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依本
條例之規定補行申請;逾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辦
理,必要時,得徵收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