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03/31 04:3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設置墳墓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者,應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制止之。
其已埋葬之墳墓,除得令其補辦手續者外,應限期於三個月內遷葬;逾期
未遷葬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未遷葬之墳墓,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代為遷葬於公墓內,其
遷葬費用向墓地經營人、營葬者或墓主徵收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