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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公墓內之無主墳墓,管理機構或管理員 (人) ,因更新、管理需要,得報
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之許可,起掘火葬或安置於靈 (納) 骨堂 (
塔) 內。並應於起掘三個月前公告,必要時,得縮短為一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