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09:0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先哲先烈祠廟財產保管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先哲先烈,應合於左列各款之一。
合於先哲者:
一、對於國家民族發展,確有功勛者。
二、對於學術有所發明,利溥人群者。
三、忠孝仁義確有事蹟,足為人類矜式者。
合於先烈者:
一、謀國家民族之改進因而捐軀者。
二、為國家社會捍患禦侮,興利除弊,因而捐軀者。
三、氣節昭烈足為人類矜式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