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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孔廟財產保管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孔廟財產,應由保管機關切實清查整理。
前項財產之收益,應按其權屬分別繳解中央、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公
庫。紀念孔子、修繕孔廟等費用,由中央、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公庫
撥付,其收支均按法定預算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