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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9 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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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志書纂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鄉 (鎮、市、區) 公所得視需要纂修鄉 (鎮、市、區) 志。
前項鄉 (鎮、市、區) 志之纂修準用縣 (市) 志之規定。
各鄉 (鎮、市、區) 志書編纂完成,應將志稿送縣 (市) 政府審查後,函
請內政部審定之。
直轄市之區志書編纂完成,應將志稿送直轄市文獻主管機關審查後,函請
內政部審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