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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戶長會議非有本甲戶長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人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