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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戶長會議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或罷免甲長。
二、政令之執行事項。
三、本甲內戶口之稽查填報事項。
四、本甲內之清潔衛生事項。
五、本甲內應興革事項。
前項第一款甲長之選舉或罷免,由保辦公處報鄉鎮公或備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