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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保辦公處辦理本保公共利益事項,需要人力工作時,應召集各甲長,按甲
召集各戶居民,共同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