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7 02:3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保設保辦公處,置保長一人,受鄉鎮長之監督指揮,辦理本保自治事項,
及執行縣政府委辦事項,並置副保長一人襄助之。
保辦公處應冠以所屬鄉鎮名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