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03/28 16:5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鄉鎮公所對於保民大會之決議案,認為有違反三民主義或國策情事者,得
開明事實呈請縣政府核准後,予以解散,另行召集,並由縣政府呈報省政
府備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