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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在該縣鄉鎮區域內,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或有住所達一年
以上,年滿二十歲,經登記後為縣公民,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及創制複決
之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