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03/31 17:0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保民大會非有本保公民三分之一出席,不得開議。但本保公民逾五百人,
有四分之一以上出席者,亦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罷免案之成立,應有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