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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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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保民大會非有本保公民三分之一出席,不得開議。但本保公民逾五百人,
有四分之一以上出席者,亦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罷免案之成立,應有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