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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凡二個鄉鎮以上或鄉與鎮間有共同利益之事項,得訂立公約,聯合辦理之
。
前項公約之訂立及解除,由鄉鎮公所提交鄉鎮民代表會議決,在代表會未
成立前,呈請縣長核准,但仍應提交鄉鎮民代表會追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