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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鄉鎮務會議之事項如左:
一、鄉鎮自行舉辦之事項。
二、關於鄉鎮中心工作之實施事項。
三、縣政府委辦事件之執行。
四、鄉鎮民代表會議決案之執行。
五、提交鄉鎮民代表會之議案。
六、出席人員之提案。
七、本鄉鎮內公民十人以上之提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