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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鄉、鎮務會議,由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鄉鎮長副鄉鎮長。
二、鄉鎮中心學校校長。
三、鄉鎮國民兵隊隊長隊附。
四、民政警衛文化經濟各股主任及幹事。
五、專任事務員。
前項會議本鄉鎮內與所議事項有關之保長得列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