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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在未定選舉實施日期之地方,其鄉鎮長副鄉鎮長得由縣政府遴選合格人員
委任之,報省政府備案。
前項鄉鎮長副鄉鎮長違法或失職時,由縣政府撤職另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