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04/01 03:4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鄉鎮長對於鄉、鎮民代表會,負左列各項任務:
一、布置議場及辦理會議紀錄。
二、報告經辦事項。
三、答覆鄉、鎮民代表之詢問。
前項會議記錄,得就鄉鎮公所職員中調派兼辦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