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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鄉鎮之劃分,以人口經濟文化交通等狀況為標準,由縣政府擬訂繪具圖說
,呈請省政府核准彙報內政部備案。
現有之鄉鎮區劃,如因歷史關係及自然條件,不適於依前條規定編制時,
得由縣政府酌量變通擬訂,繪具圖說,呈請省政府核准施行,報內政部備
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