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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鄉鎮民代表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席召集之,如遇特別事故,或鄉
鎮民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期均不得逾三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