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19 17:5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鄉鎮民代表會置主席一人,由鄉鎮民代表互選之。
鄉鎮民代表會開會時,主席對於與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件,應行迴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