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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鄉鎮內之編制為保甲,每鄉鎮以十保為原則,不得少於六保,多於十五保
,每保以十甲為原則,不得少於六甲,多於十五甲,每甲以十戶為原則,
不得少於六戶,多於十五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