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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組織法施行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鄉長鎮長就職後,應於兩個月其依縣組織法第十條及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
條之規定,劃定閭鄰,分別召集閭鄰居民會議,選舉閭長鄰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