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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組織法施行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區長就職後,應於本施行法第二條各款所定最終期限之兩個月前,依縣組
織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召集鄉民大會鎮民大會,選舉鄉長副
鄉長鎮長鎮及鄉鎮監察委員,並依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組織
鄉公所鎮公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