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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4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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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縣組織法施行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區長就職後,應於一個月內依縣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
規定劃定鄉鎮區域,並組織區公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