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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組織法施行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縣政府奉到縣組織法施行日期命令後,應於兩個月內依縣組織法第六條
第七條之規定,劃定各自治區,編定各自治鄉鎮。
前項自治區劃定後,各省民政廳應於一個月內依同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委
任區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