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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組織法施行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區長民選核准時,應依縣組織法第二十九條至三十一條之規定召集區民大
會,選舉區長及區監察委員,並依同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組織縣參議會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