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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保設保民大會,由本保公民組織之,其職權如左:
一、審議保甲規約及保與保相互間之公約。
二、議決保長交議及本保公民建議事項。
三、選舉或罷免保長副保長。
四、選舉或罷免區民代表會代表。
五、聽取保辦公處工作報告及向保辦公處提出詢問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保重要興革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