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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副區長一人,由區民代表會選舉之,受市政府之
指揮監督辦理本區自治事項,及執行市政府委辦事項。
區長副區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