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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市設市參議會,由市公民及依法成立之職業團體選舉市參議員組織之,但
由職業團體選舉之參議員,不得超過總額十分之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