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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市政府設市政會議,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市長。
二、秘書長或秘書主任。
三、參事。
四、局長或科長。
五、主辦會計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