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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市政府設局或科,掌理關於民政財政教育建設警察衛生事項,設局或設科
,由行政院依其事務之繁簡定之。
市政府設局者,置局長科長科員,設科者,置科長科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