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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省政府合署辦公後,省政府秘書處除設科分掌文書會計庶務等事項外,得
酌設左列各室:
一、技術室掌理關於各種專門技術事業之調查、設計、審核及指導事項。
二、法制室掌理關於法令之搜集整理草擬修訂審核及解釋事項。
三、統計室掌理關於統計之編製及報告年鑑之編擬及各種表格之調整事項
。
四、編譯室掌理關於公報及其他刊物編譯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