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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政府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民政廳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縣市政府行政人員之提請任免事項。
二、關於戶籍行政事項。
三、關於土地行政事項。
四、關於警察及保衛事項。
五、關於衛生行政事項。
六、關於合作賑濟及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七、關於禮俗宗教事項。
八、關於禁煙禁毒事項。
九、關於選舉事項。
十、關於地方自治事項。
十一、關於協助兵役事項。
十二、其他民政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