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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政府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省政府設左列各廳處:
一、民政廳。
二、財政廳。
三、教育廳。
四、建設廳。
五、秘書處。
六、會計處。
省政府於必要時,得由行政院提經立法院之議決,設置專管機關隸屬於主
管廳。
各廳處之組織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