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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華僑團體會員之代表,由各該團體之會員依法選舉之。會員滿一千人者,
選舉代表一人,滿二千人者,選舉代表二人,餘準此推算。
會員不滿一千人者,由各該團體聯合會員一千人,選舉代表一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