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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監察委員之選舉,以左列人員分別為當然選舉監督:
一、在各省市為各該省市行政首長。
二、在蒙古為蒙藏委員會委員長或其所指定之人員。
三、在西藏為蒙藏委員會委員長或其所指定之人員。
四、在華僑團體為附表三所定之人員。
(備 註:附表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931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