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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選舉監察委員之選舉人在各省市為各省市議會議員,在蒙古、西藏為蒙古
西藏地方議會議員,在華僑團體為各該選舉區內華僑團體會員之代表,其
屬於兩個以上華僑團體者,應向主管選舉機關自行聲明,擇定其一。
在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未正式成立以前,以現有之各省市參
議會或臨時參議或蒙古各選舉區之各代表會代表為選舉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