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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被聲請罷免之監察委員,得於收到前條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送交
收受該罷免聲請書之議長或首長。
聲請書與答辯書應同時由前項議長或首長公布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