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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各選舉會選舉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選舉人對各該選舉會所選出之監察委員
,得連署提出罷免聲請書。
在蒙古各聯合選舉區之各旗代表會為選舉會時,四分之一連署人不得同屬
於一旗,在華僑團體以原選舉會投票總數四分之一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