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8 00:4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省監察委員五名,其中四名以得票比較多數之男子候選人首四名為當選
;其餘一名以得票比較多數之婦女候選人一名為當選;各婦女候選人所得
票數,單獨計算;如無婦女候選人,或無婦女侯選人當選時,任其缺額,
應選出名額為二名者,以候選人中得票比較多數之首二名為當選;應選出
名額為一名者,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之一名為當選。
選舉結果,當選人不足法定名額時,應依法再投票,至補足名額時為止,
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