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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每一地區或依行政區域組織之團體,至全部能依法辦理選舉時,應依各該
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辦理普選,其辦理日期由國民政府以命令定之。
前項規定,於局部未能辦理選舉之範圍,其區域未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區
域已達三分之一以上而人口數額未達三分之一以上者,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