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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每一地區或依行政區域組織之團體,局部不能辦理選舉時,即在能辦理之
地區內,由該地區之主管選舉機關,就不能辦理部份,依第一條規定之程
序辦理之,凡縣市主管選舉機關尚未依法成立者,其選務得由各該上級選
舉機關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