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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每一地區或依行政區域組織之團體,全部不能辦理選舉時,得在鄰近區域
或指定處所,依照左列之程序辦理:
一、選舉人之調查登記及名冊之編造暨公告。
二、候選人之登記及公告。
三、發布選舉公告。
四、訂期公開投票。
前項程序所經之時間及日期,由各上級選舉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簽署人數,得減為五十人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