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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四組設左列二科:
第一科掌理新疆甘肅寧夏青海察哈爾綏遠各省之選舉事項。
第二科掌理熱河遼寧安東遼北吉林松江合江黑龍江嫩江興安瀋陽哈爾濱大
連各省市之選舉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