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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三組設左列二科:
第一科掌理雲南貴州西康各省之選舉事項。
第二科掌理山西陜西四川重慶西安各省市之選舉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